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4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刘家组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51695668A。
法定代表人:李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毛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M7BQ083。
法定代表人:唐文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