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42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刘家组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51695668A。
法定代表人:李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毛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M7BQ083。
法定代表人:唐文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湘0121财保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