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304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上湖村煤建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EY1Q5J。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B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AW67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煤化工大道综合服务中心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2X314。
法定代表人:李方芝。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