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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304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上湖村煤建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EY1Q5J。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B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AW67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煤化工大道综合服务中心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2X314。 法定代表人:李方芝。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江苏佳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