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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交通建设局、扬州日不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初19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交通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日不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交通建设局、扬州日不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婧
代理审判员潘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