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400号
原告:润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新区丹榉路**。
被告:扬州日不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审理润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日不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润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