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东贝斯特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3强清7号





申请人: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田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沁茹,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浩辉,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贝斯特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克拉克(富利德曼。
申请人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美东贝斯特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贝斯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美东贝斯特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4年8月30日成立。营业期限自1994年8月30日至2009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8万美元。公司股东为美国美东纺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人民防空公司。2001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美东贝斯特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已于2009年8月29日届满。现申请人人民防空公司以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美东贝斯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美东贝斯特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未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人民防空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美东贝斯特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贝斯特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书 记 员


刘新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