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32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清算组。
组长:朱颖。
2022年5月6日,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经调查亦未发现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名下任何财产,且无人申报债权,故以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沈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