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328号
申请人: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田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沁茹,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浩辉,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
2021年11月2日,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公司)以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以下简称青云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青云厂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青云厂。
本院查明:青云厂于1991年12月16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90.7万元,股东为人民公司(持股比例66.92%)、北京青云仪器厂(持股比例33.08%),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9月27日,青云厂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院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青云厂在上海市徐汇区注册登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青云厂于2001年9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青云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青云厂进行强制清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青云空调设备厂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沈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