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531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坤,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因新冠疫情严重,案件相关当事人及代理人均无法参加庭审,于202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查 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卓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