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9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08号凯华大厦1001房-1005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筱,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麓山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白庙子社区潇湘南路081432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黎开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麓山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