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志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麓山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6702号
原告:长沙志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麓山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黎开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志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麓山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志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志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志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麓山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长沙志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