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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业学院)、上诉人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工业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业学院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工业学院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双方于2012年10月9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不符合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城投公司系代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工业学院垫付老校园土地收购款和代萍乡市人民政府垫付对上诉人教育事业发展投入资金,城投公司不具有1.8亿元垫付资金的权利主体资格,无权向工业学院主张利息损失。一审以城投公司垫付的1.8亿资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工业学院承担80%的违约责任,划定的责任比例与违约过错程度不相当,有违客观事实,显失公平。未能实现工业学院老校园整体拆迁的主要责任在于城投公司没有依法依约履行其应尽的拆迁义务。工业学院已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了搬迁义务,已尽协助城投公司拆迁义务。一审判决工业学院承担的违约责任比例过高过重,与工业学院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请求二审予以纠正。4.一审判决工业学院承担城投公司利息损失2850万元,明显超出《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比例3‰,超出部分不应支持。5.一审驳回工业学院提出的判令城投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931.2229万元及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费82.80万元(2018年1月1日以后的过渡费按照相关标准继续支付)的反诉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驳回城投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依法改判支持工业学院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城投公司承担。 城投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2.工业学院关于城投公司不具有1.8亿元垫付资金的主体资格、1.8亿元属于萍乡市政府教育投入、无权向其主张利息损失的上诉主张不成立。3.合同主体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8亿元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4.城投公司1.8亿元补偿款的利息损失因工业学院的过错造成,应由工业学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80%的赔偿责任。5.工业学院关于2850万元利息损失超过《协议书》约定3‰违约金比例部分不应支持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6.工业学院主张城投公司承担拆迁补偿款931.2229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7.城投公司与工业学院之间没有进行民事交易,城投公司对工业学院的补偿义务系萍乡市政府、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一方、城投公司为一方、工业学院为一方三方通过权利义务的转移而承担。《协议书》约定了城投公司承担债务的总额为2亿元,但城投公司没有承接工业学院的拆迁主体身份,涉案房屋的拆迁义务也应由工业学院承担。8.工业学院没有完成对老校园内143户住户的拆迁,不符合取得2000万元老校园搬迁保证金的条件,工业学院关于支付2000万元保证金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工业学院的全部上诉请求。 城投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对城投公司主张的部分损失不予认定,缺乏事实认定依据,理由不充分。一是城投公司为整体开发诉争土地,根据市政府要求收购周边土地,但因工业学院未在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而致使城投公司整体开发受阻,由此造成的支付给老干部活动中心款项利息损失和华顺房地产公司的款项利息损失应包括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约损失中,依法应予支持。二是一审认为老煤校工作小组运营成本的损失系城投公司单方计算而不予采纳,其既未审查标准是否正确及主张理由是否正当便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关于安置补偿费利息损失、过渡费、安置补偿费、六户拆迁成本、拒绝搬迁户的搬迁成本的损失主张均合理合法,应予支持。2.一审认定城投公司承担次要违约责任并承担20%的违约利息损失,缺乏事实认定依据,适用法律有误。综上,一审对城投公司部分主张不予认定,及认定城投公司承担20%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认定依据,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判决结果不正确,未能全面保护城投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现予上诉,请求依法支持城投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工业学院辩称,1.关于城投公司支付给老干部活动中心款项的利息损失和华顺房地产公司的款项利息损失问题。一审认为该两项损失“均系城投公司商业经营行为,与本案诉争合同并无直接的联系,不属于因本合同履行而致的直接损失,不予认定”的处理正确。因为城投公司是否购买该两宗房地产、何时购买、价款多少等问题均由城投公司自主决定,与工业学院无关。况且,诉争的工业学院老校园土地,政府尚未挂牌出让,城投公司尚不是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人,今后是否由其开发还是个未知数,政府至今也没有出台明确整体规划。城投公司收购的上述两宗土地,实际土地价格也已上涨,没有证据证明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其与工业学院老校园土地收购有关联,收购之后如何开发更与本案无关。2.关于老煤校工作小组运营成本的损失问题。一审认为“系城投公司单方制作,且系其公司经营的成本,不予认定”的处理正确。城投公司是否成立老煤校工作小组,何时成立与撤销,有多少人组成,每个人每天的费用构成及标准为多少,等等问题,属于城投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城投公司一审时提供的明细分账,系其单方制作的书面材料,没有原始凭证予以佐证,也没有第三方的审计或鉴定,无法反映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规性,更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同时,城投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有义务接管工业学院老校园,因此成立工作小组属于其自主行为和约定义务,且该工作小组实际上未起到应到作用、未发挥效果。3.关于安置补偿费利息损失、过渡费、安置补偿费、六户拆成本、拒绝搬迁户的搬迁成本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安置补偿费利息损失和过渡费,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存在分期支付的情形,故过渡费的支付也存在持续性,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根据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政府的两份会议纪要、城投公司2013年10月29日的复函、2017年5月8日双方签订的备忘录、萍乡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6日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通知等证据,城投公司有义务承担工业学院老校园143户拆迁户共14879.88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拆一还一”并承担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而工业学院与拆迁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具有持续性,城投公司一审提供的第十九页证据,可以证明“过渡期到开发商交房后六个月为止,之后不再支付过渡费”。如今,城投公司无规划、也未建设安置房、回迁房,没有理由停止支付过渡费,也不应当计算利息损失。至于六户未签协议的拆迁户的拆迁成本、拒绝搬迁户的搬迁成本等项目,均为城投公司预估的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其必然发生以及可能需要支付的金额,不符合《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预期损失成立条件,一审不予支持处理正确。4.一审判决城投公司承担20%的违约责任,责任比例与其违约表现、过错程度不相适应,工业学院对此部分已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合并处理。综上,工业学院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工业学院因违约赔偿城投公司损失壹亿零柒佰陆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伍元整;2.判令工业学院负担城投公司诉讼费用;3.判令工业学院负担城投公司维护权益所支付之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工业学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城投公司是工业学院老校园的拆迁人,并由城投公司承担工业学院老校园143户住户的拆迁工作;2.请求依法判令由城投公司支付工业学院已经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931.2229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城投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被拆迁户的过渡费82.80万元,2018年1月1日之后的过渡费按照相关标准继续支付;4.请求依法判令城投公司将工业学院老校园西村120户住户纳入拆迁补偿安置范围;5.请求依法判令城投公司支付工业学院老校园搬迁保证金200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城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城投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工业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2012年10月9日,双方以城投公司为甲方,工业学院为乙方,签订《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和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江西工业工程技术学院老校园收购补差、拆迁安置及新校园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乙方老校园土地出让。(一)乙方老校园土地现状。1.乙方老校园位于萍乡市广场路49号,占地面积167.92亩由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面积为160.6亩(乙方西村4栋家属区占地面积除外);2.乙方老校园土地属国有教育划拨土地;3.乙方老校园土地的地表附着物及建筑物(含老校园出让土地上143户拆迁户)。(二)土地面积及范围:按乙方土地证萍国用[2009]第69644号范围内160.6亩土地及地面建筑物。(三)出让价格:乙方老校园土地出让价格总额计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小写20,000万元整,且乙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四)出让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政策依法出让。(五)出让步骤:1.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储乙方老校园出让土地;2.甲方按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办理该土地的过户、规划、挂牌出让手续。(六)拆迁、安置:1.乙方作为拆迁主体负责出让土地上143户拆迁户的搬迁工作,其中6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住户由甲乙双方共同做好拆迁工作;2.甲方同意乙方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并按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甲方按“就近安置(在城市综合体范围内安置),拆一还一”的原则,返还143户拆迁户共14,879.88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并承担拆迁安置补偿费用;3.地面建筑物由甲方依法依规拆迁,树木由乙方自行移栽至新校园,移栽必须在2013年8月份以前完成,逾期未搬迁完毕无偿归甲方所有。(七)资金支付:1.资金支付原则:第一,专款专用原则,即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款必须用于乙方新校园建设、搬迁及偿还银行贷款,否则甲方终止支付余款。第二,资金保障原则,即甲方的资金支付必须保障乙方新校园建设进度的需要,否则造成再次停工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其责任必须由甲方全部承担;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足给乙方9000万元(含已付1000万元)用于乙方新校园建设;3.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与乙方老校园土地的收储工作后,其土地收储款由甲方支付给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乙方(其中用于归还乙方中国银行贷款的3500万元,必须在省财政化解银行债务资金到乙方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另外,一月底前支付2500万元,二月底前支付1500万元,三月底前支付1000万元,四月底前支付500万元);4.甲方留2000万元作为老校园搬迁保证金,在乙方老校园整体搬迁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二、乙方新校园建设。(一)乙方是新校园建设的主体,甲方派员协助督促工程进度;(二)乙方必须做好复工前的准备工作及后续工程的管理。三、乙方老校园土地的移交。1.2013年6月开始搬迁,在8月31日以前全部搬迁完毕,并全部移交给甲方,乙方协助甲方做好拆迁工作,做到平稳拆迁;2.乙方协调与老校园土地周边单位及居民的矛盾关系;3.乙方应及时将老校园土地证、产权证及有关资料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移交给甲方,并全力协助甲方办理过户和挂牌手续。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必须围绕新老校园的建设和搬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不得相互推诿;2.若甲、乙双方各因工作原因违反协议条款,各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处罚总收购资金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五、本协议在乙方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乙方老校园土地收购合同后生效。《协议书》签订后,城投公司共计向工业学院支付1.8亿元,城投公司支付了自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的拆迁户过渡费。2013年1月14日,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工业学院签订《萍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合同对收回土地的范围、补偿价格、收回土地款的支付、土地的交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城投公司与工业学院多次通过函件的形式就本案诉争的合同进行协商未果,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另查明,工业学院老校园共有143户拆迁户,工业学院与其中42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与其中95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于货币补偿方式),仍有6户未签订拆迁协议。到目前为止,除6户未签拆迁协议的拆迁户之外,仍有部分已签协议的拆迁户未搬出。 再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5年10月24日金融机构一至五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75%。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城投公司与工业学院在本案中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中涉及的拆迁项目为工业学院老校园的拆迁,而工业学院就其老校园的拆迁项目已于2007年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主体资格已经由有关部门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就本案而言,工业学院老校园的拆迁项目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故《协议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 关于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焦点为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责任的认定;二是违约损失的认定。关于违约的主体,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工业学院作为拆迁主体负责143户拆迁户的搬迁工作,其中6户未签合同的住户由城投公司和工业学院共同做好拆迁工作。从以上协议的内容可见,工业学院在拆迁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城投公司在拆迁工作中的主要义务在于与工业学院共同做好剩余6户的拆迁工作。况且,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协议书》签订之前,工业学院就已经作为拆迁相对方与137户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实施了部分搬迁工作,其行为系实际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拆迁义务。然而,《协议书》约定的搬迁工作应在2013年8月31日以前完毕并全部移交,但到目前为止,搬迁工作仍然未全部完成,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工业学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另外,城投公司按约定应与工业学院共同做好剩余6户的拆迁工作,但其并未积极履行该合同义务,至目前为止该6户的拆迁工作仍未完成,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损失的认定,城投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1.1.8亿元土地款的利息;2.老干部活动中心土地款利息;3.华顺房地产利息损失;4.老煤校工作小组运营成本;5.安置补偿费利息损失;6.过渡费;7.预期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8.剩余6户拆迁成本;9.拒绝搬迁户的搬迁成本。关于损失1,城投公司已经向工业学院支付《协议书》约定的1.8亿元土地补差款,但工业学院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搬迁移交工作,以致城投公司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从2013年9月1日起,城投公司已经支付的1.8亿元应当计算利息损失。关于损失2、损失3,城投公司主张的均系其商业经营行为,与本案诉争的合同并无直接的关联,不属于因本案合同履行而致的直接损失,不予认定。关于损失4,系城投公司单方制作,且系其公司运营的成本,不予认定。关于损失5、损失6,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存在分期支付的情形,故过渡费的支付也存在持续性,不予支持。关于损失7、损失8、损失9,均为城投公司主张的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城投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城投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违约责任和损失认定,工业学院应当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以80%的责任比例较为恰当,承担的损失部分利息损失,即以1.8亿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按4.7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总额的80%,金额为2850万元(180,000,000元×0.0475÷12×50个月×80%)。 关于工业学院的反诉请求。关于请求1,《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上述部分对工业学院违约责任的分析,工业学院负有拆迁主体责任,故请求1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请求2,根据工业学院与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是货币补偿方式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均存在分期支付补偿款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最终的补偿金额仍具有不确定性。况且,工业学院主张的款项系《协议书》签订前就已经发生,在《协议书》中并未对前期已支付的款项进行明确,故请求2不予支持。关于请求3,根据工业学院与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渡费应当向拆迁户支付,虽然城投公司支付了2017年6月及之前的过渡费,但《协议书》中并未就过渡费进行明确,工业学院亦未证明其实际支出金额,故请求3不予支持。关于请求4,工业学院主张的120户住户并非在《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内,其主张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不予支持。关于请求5,《协议书》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为“在乙方老校园整体搬迁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至目前为止,老校园的整体搬迁并未完成,未达到保证金的返还条件,不予支持。因此,工业学院的反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然而,双方当事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工业学院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工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投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8,500,000元;二、驳回城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工业学院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80,140.68元,反诉受理费192,501.14元,共计772,641.82元,由城投公司承担435,105.51元,工业学院承担337,536.31元。 本院二审期间,工业学院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一份新证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号为萍国用(2009)第69664号,证明目的:城投公司不是该宗土地的权利人。城投公司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份证据已经被工业学院的两个行为所取代,一是工业学院已经和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3年1月14日的收回合同所取代,二是一审法院判定的基本事实是工业学院已经将土地证原件交给土地储备中心,虽然登记的还是工业学院,但是不能证明现在工业学院还是该土地的权利人。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二审中城投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案由是否是土地使用权纠纷;2.案涉老校园的拆迁责任的承担问题;3.拆迁土地交付对象是否是城投公司及城投公司支付给工业学院1.8亿元土地款的性质问题,有无权利主张利息损失;4.一审对双方违约责任及所造成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对此,评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案由是否是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 本案中,从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工业学院的反诉请求可知,双方诉争根源于2012年10月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没有完全履行,该《协议书》是本案的主合同,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正确。工业学院上诉主张的案涉《萍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仅为双方履行《协议书》中关于案涉老校园土地出让步骤的一部分,这并不构成本案的主要诉争。工业学院以存在土地使用权的收储关系而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三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或二级案由“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排除妨碍纠纷”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案涉老校园的拆迁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中,工业学院于2007年取得了案涉老校园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且与其中137户住户签订了拆迁合同包括拆一补一补偿协议42份、货币补偿协议95份。后虽据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11年废止,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其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由此工业学院以双方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乙方作为拆迁主体负责出让土地上143户拆迁户的搬迁工作”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上诉主张不成立。虽剩余6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住户由双方共同做好拆迁工作,但案涉老校园的拆迁责任仍应按照约定由工业学院承担。 (三)关于拆迁土地交付对象是否是城投公司及城投公司支付给工业学院1.8亿元土地款的性质问题,有无权利主张利息损失问题 本案中的《协议书》是双方根据萍乡市委2012年6月27日常委会议和市政府2012年6月20日第10次常务会议精神所签订,本着公平、诚信、双赢原则,就老校园土地收购补差、拆迁安置及新校园建设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综观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及《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城投公司实际上概括受让了萍乡市政府、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工业学院之间部分权利和义务,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 一方面,根据《协议书》中关于拆迁土地出让步骤的约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储乙方老校园出让土地,甲方按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办理该土地的过户、规划、挂牌出让手续”,关于老校园土地移交的约定:“乙方应及时将老校园土地证、产权证及有关资料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移交给甲方,并全力协助甲方办理过户和挂牌手续”,以及关于资金支付的约定:“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与乙方老校园土地的收储工作后,其土地收储款由甲方支付给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乙方”,在权利义务已转让的情况下,工业学院将案涉老校园土地交付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只是实现合同目的一个环节,城投公司虽暂不是该宗土地的直接权利人,但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利要求工业学院交付土地。故此,工业学院关于拆迁土地交付对象不是城投公司、已完成土地交付义务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另一方面,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城投公司是案涉老校园土地、拆迁安置、新校区建设三项事务资金补偿的承担者,其支付给工业学院1.8亿元土地款是作为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既不是为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资金的行为,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第三人履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工业学院没有履行按时移交老校园土地的情况下,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城投公司有权利要求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工业学院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有权利主张已付1.8亿元土地款的利息损失。因此,工业学院关于城投公司向其支付1.8亿元土地款为垫付性质而无权利主张利息损失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一审对双方违约责任及所造成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本案主要起因于未完成案涉老校园内住户拆迁而无法按时移交土地。按照《协议书》关于拆迁安置的约定:“乙方作为拆迁主体负责出让土地上143户拆迁户的搬迁工作,其中6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住户由甲乙双方共同做好拆迁工作”,工业学院应对未完成案涉老校园内住户拆迁负主要责任,城投公司应对未与工业学院共同做好6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住户的拆迁工作负次要责任。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酌定工业学院承担80%的责任、城投公司承担20%的责任,以1.8亿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按4.75%的年利率计算出工业学院向城投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850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工业学院关于原判认定其承担80%责任并承担利息损失超过《协议书》约定3‰违约金比例部分不应支持、城投公司关于原判认定其承担次要违约责任并承担20%的违约利息损失缺乏依据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 工业学院关于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931.2229万元,系在《协议书》签订前已发生,且并未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关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费82.80万元,工业学院未予证明实际支出且未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关于老校园搬迁保证金2000万元未达到返还条件。一审对工业学院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城投公司关于支付给老干部活动中心款项利息损失和华顺房地产公司的款项利息损失,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关于老煤校工作小组运营成本的损失,系公司运营成本;关于安置补偿费利息损失、过渡费,存在持续性;关于安置补偿费、六户拆迁成本、拒绝搬迁户的搬迁成本,均为预期可能产生的费用。一审对城投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损失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640.70元,由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负担335,000元,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负担437,64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