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302行审5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萍乡市公园中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3000145708991。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某发展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通久路清竹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197434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3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萍残联征字【2018】第7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决定被申请执行人2017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8860元。2018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残联征字【2018】第7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萍残联征字【2018】第7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