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聚照明有限公司

宿迁市宏聚照明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2民初12042号
原告:宿迁市宏聚照明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061814577W,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公园路1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二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宿迁市宏聚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聚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70500元及利息(以7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支架,价款共计234000元。原告当日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对货物查验合格后给付原告100000元,尚欠134000元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于2014年7月10日付清。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5年11月19日给付原告13500元后要求收回上述欠据,并重新出具欠据。2016年2月,被告***又给付50000元货款,收回欠据后重新出具欠据,载明欠路灯款70500元,以前条据作废。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订货合同、***出具欠据、***出具的欠据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9日,被告***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为买受方,宏聚公司为出卖方,产品为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支架灯,价款为234000元,提货付100000元,余款134000元安装结束全部付清;交货时间2014年6月9日。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出具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孙二军路灯款壹拾叁万肆仟元整,还款日期至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被告***在欠款人处签署“***、***”。后***给付部分款项。2015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宏聚照明路灯款壹拾贰万零伍佰元。今欠人:***。2016年,被告***又给付部分款项,将金额为120500元的欠据收回,并就尚欠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宏聚照明路灯厂款柒万零伍佰元整,路灯款账务结清,其它有关路灯款欠条作废,以此条作数,今欠人:***。注2014年至2017年宏聚路灯厂负责质量维修,出现质量有(由)路灯厂负责。后二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以***、***名义与原告签订订货合同,后***对案涉买卖合同货款进行了结算,认可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经最终结算,被告***对于尚欠原告货款70500元予以确认,并出具欠据。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尚欠货款70500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宏聚照明有限公司货款70500元及利息(以7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审 判 长  岳阳
人民陪审员  张泽
人民陪审员  王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玲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