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唐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正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217号
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98966703,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办公楼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2722496W,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000元的财产。为上述申请,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出具的金额为374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玉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