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921号之一
原告:海安市建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海港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lYJ08H3N。
法定代表人:徐希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2722496W。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
被告:***,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太仓市。
原告海安市建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安市建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安市建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市建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14元,由原告海安市建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志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丹丹
书 记 员 崔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