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26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2722496W。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湖星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02604315。
法定代表人:顾建忠。
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