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唐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264号
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2722496W。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湖星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02604315。
法定代表人:顾建忠。
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润满福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