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唐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正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2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98966703,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办公楼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恩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2722496W,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321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74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74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玉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