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3978号
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驻地府前街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反诉被告:临沂中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云龙国际大厦1号928室。
法定代表人:王睿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临沂中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