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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6429号
原告: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栖霞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合同:**,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4元,由原告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