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62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6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申请人: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694527181,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栖霞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13.2万元;保全被申请人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1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艳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