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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288号之二 原告: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西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栖霞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以需要重新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诉讼费合计3382元,已由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三人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