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盛明环保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38号
原告:贵州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5号楼6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XFU6T。
法定代表人:马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朝华,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盛明环保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A区五幢1单元10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65772589W。
法定代表人:母正彬。
被告:母正彬,身份、住址不详。
原告贵州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盛明环保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母正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贵州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贵州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兴蓉
人民陪审员  冯光其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思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