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3718号
原告:贵安新区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5号楼6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治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福,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盛明环保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A区五幢1单元10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母正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母正彬,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贵安新区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盛明环保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母正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因原告贵安新区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文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子欣
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