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桂0502执577号 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502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5182.6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47元,剩余执行款103735.62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