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3886号
原告: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1769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东方红路5号。
法定代表人:姜明。
原告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356322.53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3日,原告与德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被告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德州市火车站广场人员掩蔽及物资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毕。为了核定工程价款,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给予司法审计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给予司法审计鉴定,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审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