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16号乐百汇广场A-485。
法定代表人:胡桂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解放中大道1188号办公楼2-3层。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8元,减半收取7809元,由上诉人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子超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高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一琪
书 记 员 潘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