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01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李光乾
审 判 员 吴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于 密
书 记 员 张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