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01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李光乾
审 判 员  吴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于 密
书 记 员  张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