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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审被告:杨玉朋,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审被告: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1769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杨玉朋、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428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服本院(2016)鲁1428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延东

审判员  卜庆勇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