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民初97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武城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1769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建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9元、保全费2541元计11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延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