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民初97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武城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1769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建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9元、保全费2541元计11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延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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