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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执保475号 申请人:***,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8)鲁1402民初263-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713080352003400001089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东方红路610号东方家园20号楼3**501号(房权证号:S5××**,G05499号)的查封。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