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武汉市怡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二期C1栋15层7室。
法定代表人:吕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兵,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鄂06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中,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80440.53元,本院已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道××街××幢××单元××号××幢××单元××号××号楼××号××号××号房屋及房屋分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查封手续,本院在查封上述房屋后,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和案外人分别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在本院裁定驳回了异议请求后,当事人和案外人又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因案件短时间无法执结,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程雪峰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