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370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晋县宏达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华信路东段路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邯郸市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告***、邯郸市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