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襄阳宜城郑集22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96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鄢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25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襄阳宜城郑集22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宜城市木渠村。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襄阳宜城郑集22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