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民终1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受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陵县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
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上诉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峰
审判员熊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