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403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2008L。住所地滕州市龙泉南路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后院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江志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民再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所有债务。本案执行费已交纳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民再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