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58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49年8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南路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院内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2008L。
法定代表人:江志国,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2)鲁0481民初3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46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46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