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14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婕,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泉南路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院内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江志国,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鲁0406民初214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支行(账号:1605********)银行存款4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古滕支行(账号:3700********)银行存款4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