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511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0年12月20日出生,住滕州市。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51年8月7日出生,住滕州市。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南路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院内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2008L。
法定代表人:江志国,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川南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58912076F。
法定代表人:周召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3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