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2658号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开发区光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96883939J。
法定代表人:田延峰,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伟,职务: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祥,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083C。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鹏,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技术员,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海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