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盛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0785号
原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083C。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敏,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珍,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盛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大涧沟西村鲁澳钢材市场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98576041。
法定代表人:张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鹏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装公司)与被告济南盛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敏、吴秀珍,被告盛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荟、金颖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敏、吴秀珍,被告盛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荟、缪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3#楼置换工程费用3039080.15元;2.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鉴定费291600元;3.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加固设计费10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专家论证费9500元;5.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基础筏板顶至主体八层脚手架搭设及租赁费173628.13元;6.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塔吊租赁超期费用92000元;7.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外架拆除吊车费1500元;8.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额外支出的安保费21933.56元;9.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3#楼1至6层东南角剪力墙梁回顶费用4760元;10.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墙体检测位置模版支设及修补费用9800元;11.请求法院判令盛强公司赔偿省装公司额外支出的管理人员工资60000元;1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盛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省装公司与盛强公司签订《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盛强公司向省装公司承建的浆水泉片区E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黄金山水郡八期)工程供应混凝土。供货过程中,该涉案项目工程经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鉴定发现,涉案项目3#楼的部分剪力墙及顶板混凝土强度存在多处不合格。为此,省装公司委托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对3#局部砼进行了置换,额外产生了3#置换工程费用3039080.15元、鉴定费291600元、加固设计费100000元、结构加固专家论证费5000元、专家论证费4500元、基础筏板顶至主体八层脚手架搭设及租赁费173628.13元、塔吊租赁超期费用92000元、外架拆除吊车费1500元、额外支出的安保费21933.56元、3#1至6层东南角剪力墙梁回顶费用4760元、墙体检测位置模版支设及修补费用9800元以及额外支出的管理人员工资6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803801.84元。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之约定:“……3、若产品名称、强度、数量、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在收货后随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如甲方不能利用,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向甲方提出的工期、质量索赔、返工造成的费用损失、因此造成的人员、机械、材料、闲置费用等……4、所交混凝土质量、强度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盛强公司应当赔偿由于其供货质量不合格而给省装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3801.84元。但盛强公司时至今日,未赔偿给省装公司任何款项。为维护省装公司的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盛强公司辩称,盛强公司供应的混凝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省装公司所诉盛强公司所供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无事实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省装公司的诉讼请求。1.省装公司无证据证明盛强公司所供应预拌混凝土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预拌混凝土为半成品拌合物,施工过程及养护不当也可能导致强度不达标。2.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省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3.省装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就质量问题向盛强公司提出过异议,应视为盛强公司所供应预拌混凝土无质量问题。4.省装公司诉称主张“盛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省装公司严重损失,其依约赔偿置换费、加固设计费、租赁费等损失3803801.84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盛强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且省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盛强公司所供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盛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省装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不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省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供货及结算
2019年,省装公司(买方、甲方)与盛强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浆水泉片区E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黄金山水郡八期)工程;2、建设单位:山东海信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监理单位: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施工单位:盛装公司;7、交货地点:施工现场泵前,非泵送砼为入模前;8、远距:16千米;9、混凝土总需求量:约35000立方米。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事项进行验收(详见合同附件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2、甲方应指定专人签收混凝土送货单,供应数量按乙方实际供应数量计算。在供应过程中,甲方对供货量有异议的,可随时按GB/T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查解决。即以运输车混凝土的实际装载重量除以混凝土配合比中明确的容量(每立方米总用料量)作为混凝土实际方量。每车混凝土量应允许有正负2%的误差。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4、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组织人员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6、出厂检验:乙方应按有关标准要求承担取样试验工作,并向甲方及时提交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7、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运输至交货地点后,甲方应组织监理或相关人员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坍落度等)、抗压强度试件的制作、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及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含气量、抗渗等)检验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8、混凝土运抵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20分钟内组织具有资质的检验人员按有关标准完成坍落度抽样验收,90分钟内将整车混凝土卸清。若因甲方原因致使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保证混凝土运送的连续性和均匀性,不得间断、不得造成现场待卸车辆压车,间断时间过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压车造成的坍落度损失或产品时效报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双方义务及责任。1、甲方义务及责任。1.3、由甲方提供混凝土输送泵的,交货地点为泵送设备前;并对混凝土泵送(仅指输送泵)过程及后期养护的质量负责。在泵送及后期的养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参考乙方提供的《混凝土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对交接验收后混凝土工程的浇筑及养护负责。1.5、因遵守国家、地方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严禁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2、乙方义务及责任。1.1、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与磋商。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混凝土浇筑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交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1.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主动到工地察看现场,按商品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方案生产供应,并按批量随即取样,制作出厂检验试块,根据甲方要求将出厂检验报告提供给甲方。1.3、乙方对外发货,应按批次填写《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保证产品质量;逐车计量,保证数量;应根据计划要求昼夜随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需要,在大方量混凝土施工时,指定相应的供货计划,确保浇筑工作的连续性。1.4、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在运送及进入施工现场入泵前,严禁往运输车筒体内任意加水搅拌,并有义务阻止他人加水,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及对乙方进行处罚。第六条、甲乙双方其它约定条款。2、商品混凝土浇筑后,甲方若发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第八条、违约责任。3、若产品名称、强度、数量、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在收货后随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如甲方不能利用,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向甲方提出的工期、质量索赔、返工造成的费用损失、因此造成的人员、机械、材料的闲置费用等;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货商,甲方未提出异议的,乙方仍应于产品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所交混凝土质量、强度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7月份混凝土供货结算明细表载明,工程名称为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号为:HJSSJ-001;采购单位为省装公司;结算周期为2019.7.19-2019.7.29;混凝土最终谈判确定单价及合价为78640元;均载明品牌为盛强;质量标准均为优等;混凝土外加剂综合单价为1340元;本月最终结算合计为79980元;2019年8月7日,省装公司经办人、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均在该表中签字确认,并加盖省装公司公章。
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8月份混凝土供货结算明细表载明,工程名称为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号为:HJSSJ-002;采购单位为省装公司;结算周期为2019.8.3-2019.8.30;混凝土最终谈判确定单价及合价为1278478元;均载明品牌为盛强;质量标准均为优等;混凝土外加剂综合单价为24020元;本月最终结算合计为1302495元;2019年9月4日,省装公司经办人、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均在该表中签字确认,并加盖省装公司公章。
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9月份混凝土供货结算明细表载明,工程名称为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号为:HJSSJ-003;采购单位为省装公司;结算周期为2019.9.1-2019.9.23;混凝土最终谈判确定单价及合价为441300元;均载明品牌为盛强;质量标准均为优等;混凝土外加剂综合单价为7770元;本月最终结算合计为449070元;2019年10月8日,省装公司经办人、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均在该表中签字确认,并加盖省装公司公章。
济南盛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结算书载明,10月7日、10月8日、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21日,标号为AC15人工,方量为6,单价为490,金额为2940,张数为1;AC20人工,方量为80,单价为500,金额为40000,张数为8;AC30泵送,方量为180,单价为540,金额为97200,张数为11;AC35泵送抗渗,方量为100,单价为570,金额为57000,张数为5;单据日期为2019.10.1-2019.10.31;方量合计为366,金额合计为197140,张数合计为25。2019年10月31日,省装公司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省装公司公章。
二、鉴定
省装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3#楼地下一层、一层、四层和五层部分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0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根据附表1的检测结果,所测地下一层9~C-1/C轴剪力墙、地下一层13~C-1/C轴剪力墙、一层5~E-1/F轴剪力墙、一层9~C-1/C轴剪力墙、一层13~C-1/C轴剪力墙、一层顶2-4~F-H轴板、一层顶3-9~C-E轴板、四层5~E-1/F轴剪力墙、四层E~7-8轴剪力墙、四层13~C-1/C轴剪力墙、四层E~14-15轴剪力墙、四层17~E-1/F轴剪力墙、四层顶2-4~E-H轴板、四层顶3-9~C-E轴板、四层顶9-11~C-E轴板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其余所测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满足原设计要求。
省装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3#楼二层剪力墙及部分二层顶板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5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该工程所测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原设计要求。
省装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3#楼三层剪力墙及部分三层顶板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5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该工程所测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原设计要求。
省装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3#楼二层顶板、三层顶板、三层9-C-1/C剪力墙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2020年3月11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该工程所测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建议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采取处理措施。
省装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3#楼一层、四层顶梁板及部分剪力墙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2020年3月11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该工程所测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部分满足原设计要求;其余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建议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采取处理措施。
2020年3月19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浆水泉片区E抵款(黄金山水郡八区)3#楼一直四层剪力墙、梁、板混凝土置换加固施工图》,载明:二层、三层剪力墙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处理措施为二层、三层梁板混凝土全部置换……
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说明,主要载明:依据现场检测数据,浆水泉片区E地块(黄金山水郡八期)房地产开发项目3#楼部分区域混凝土强度不满足涉及要求。造成混凝土强度不满足涉及要求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混凝土工程现场施工质量,二是交付的混凝土拌合物。现场检测数据中,二层楼板,1-10轴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19.6-22MPa,11-20轴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小于10MPa,同一楼层中的楼板混凝土强度差异性大,四层剪力墙,3轴部分区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9.8MPa,21轴部分区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小于10MPa,同一楼层中的剪力墙混凝土强度差异性大。在同一楼层,混凝土工程的现场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养护制度和所处环境)相同,混凝土强度应相近,不应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果现场施工条件相同,同一楼层混凝土强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与交付的混凝土拌合物有关。
本院认为,《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系省装公司与盛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盛强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装公司诉请盛强公司赔偿因3#楼混凝土置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其应当对盛强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状况这一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适用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第9.1.1条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工序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由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黄金山水郡八期项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事项进行验收(详见合同附件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7、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运输至交货地点后,甲方应组织监理或相关人员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坍落度等)、抗压强度试件的制作、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及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含气量、抗渗等)检验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盛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对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盛强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省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试块取样和质量检验。经本院传唤,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其述称,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检材为结构混凝土,而非预拌混凝土,鉴定结论系采用排除法倒推得出。对此,本院认为,预拌混凝土和结构混凝土虽物质成分相同,但物理形态不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并非影响结构混凝土质量的唯一因素,省装公司未在交货时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试块取样,仅凭对结构混凝土的鉴定报告,不足以确认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省装公司诉请盛强公司承担置换工程费用、鉴定费、加固设计费、专家论证费、基础筏板顶至主体八层脚手架搭设及租赁费、塔吊租赁超期费用、外架拆除吊车费、额外支出的安保费、3#楼1至6层东南角剪力墙梁回顶费用、墙体检测位置模版支设及修补费用、管理人员工资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省装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对涉案工程的置换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工程造价数额的合理性等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省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认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据此,省装公司提出鉴定申请的依据不足,本院对省装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280元,减半收取计1864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振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