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山街道经十路2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新城街道府前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行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