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山街道经十路2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新城街道府前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行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