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431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会,李婷婷(实习)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裕安门窗经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
负责人:***,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巿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忠,刘磊,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孟玉,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裕安门窗经营部、第三人李孟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