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236号之一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法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静,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建芃,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