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401号
原告:阜阳市佑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民委员会***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会村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副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7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阜阳市佑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佑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阜阳市佑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