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6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爱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欧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5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2016)海仲字第453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位于琼海市博鳌镇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35106㎡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博鳌·**温泉假日项目正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参与该项目拍卖价款的分配。现因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宋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