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欧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叶,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814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本案执行费132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收入)1094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上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