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9002民初3494号
原告: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61号海口林***物流商城(二期)专业市场30幢101商铺3楼。
法定代表人:欧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住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津住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天津住宅公司向原告朝阳公司支付拖欠的琼海·御泉***文化旅游城项目土石方工程款792354.0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2月14日起到2022年2月13日止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150547.27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琼海·御泉***文化旅游城-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范围为: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将设备、机械等运进工地,按照被告要求组织生产、施工,100%完成该项目施工。截止2018年2月6日,原告完成工程总量2542354.06元,并于2017年11月1日收到工程进度款100万元、2018年2月13日收到工程进度款75万元,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792354.06元。
被告天津住宅公司辩称:一、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与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系。二、双方协议书并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相关约定,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的名称原是“琼海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20年7月22日变更为“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许可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等。被告作为承包人与原告作为分包人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琼海·御泉***文化旅游城-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将琼海·御泉***文化旅游城项目的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分包给原告公司,分包合同价款为1458307元。施工中,因增加大型挖掘机、小型挖掘机、铲车、运行车的台班,工程款相应增加。原告完成施工后,双方经结算工程价款总计为2542354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75万元,尚欠工程款792354.06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部分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琼海·御泉***文化旅游城-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专业分包结算单》《结算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琼海·御泉***文化旅游城-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增加大型挖掘机、小型挖掘机、铲车、运行车的台班,工程款相应增加。原、被告经结算,工程价款总计为2542354.06元,被告已向原告共计支付175万元,尚欠792354.06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792354.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92354.06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原告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30元,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祎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