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琼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002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欧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风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4275.5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7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到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件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中 审判员  杨 亮 审判员  范祎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才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